2025-11-03 作者: 财务 点击: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龙建院院字﹝2025﹞57 号
关于下发《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学院《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规定》下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5 年 10 月 15 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 10 月 15 日印发 共印4 份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规定
(2025 年第9 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各项收费行为,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 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 )2 号、《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 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 )1 号、《关于重新明确我省成人高等 (中专)学历教育和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 ﹝2012 )83 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 我省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黑价 联﹝2017 )37 号、《关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 学费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2019 )411 号及国家、省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收费性质校内收费可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 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 试费;服务性收费指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 而收取的相应服务性费用;代收费指学院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 在学生自愿前提下,替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 用。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是校内各种收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法 对学院各项收费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学费由教务部门提供新开专业审批文件 及相关资料, 由财务处负责报送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学费、宿费 收费标准均执行上级有关文件,不得突破文件标准的上限要求。 各项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实行报批制,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 院各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及相关院领导审批同意后, 由财务处 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如需要),经批准同意 后方可收费。
第五条 学院所有收费必须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或上级文 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使用合法的票据进行收费,不允许任何单 位未经批准自立收费项目、擅自使用自行购置的不合规票据收 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全 额上缴到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范围,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 门预算核拨。各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或 由经学院批准的执收部门收取,并及时上缴到学院财务处统一进 行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学费、宿费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项 目和标准执行,并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管理
服务性收费包括各类证件补发、提供和复印各类证明及资料、课余时间上机及上网、在正常生活用水用电基础上超限量用 水用电、课余时间体育场馆(游泳馆)利用、浴池洗浴等, 向接 受服务的学生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管理、 成本补偿和不得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统一收取, 严禁强制性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九条 学院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 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业务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 制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 向接 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代收费管理
对具有普遍性的代收费项目规定如下:学生军训服、无线耳 机、听诊器、实验服、床上备品和教材。代收费要在学生自愿的 前提下,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确定的采购价格提供给学 生,并在收费前进行公示。学院任何部门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 任何费用,提前预收的费用,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收费及支出管理规定》黑建院院字 ﹝2010 )5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 和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