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3 作者: 财务 点击: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龙建院院字﹝2023﹞30 号
关于下发《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 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3 年 4 月 26 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6 日印发 共印 3 份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学院 2023 年第6 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费、住宿费收入及时足额到 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 生学籍管理规定》《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 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并依法进行公开 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主 动、及时、足额地缴纳,不得拖欠学费、住宿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高职专科学生、 “2+3”五年一 贯制高职专科学生、“ 3+2”高本贯通培养学生、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的管理部门,教务 处、学生处和各院系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学费和住宿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公 示,会同各院系和学生处做好收费政策、收费方式的宣传工作。 负责发布学年缴费通知,登记、统计、查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 缴情况并定期通报各院系,发放新生缴费须知,督促各院系及时 通知欠费学生并催缴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在每学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 供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等信息,负责无 正当理由欠费学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依据上级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多 种渠道向学生宣传普及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国家资助政策,增强 缴纳学费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组织各院系开展欠 费清缴工作,负责学生学费缓、减、免申请的审核。
第九条 各院系负责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及时将学费和住宿 费标准、缴纳时间及方式告知学生,督促学生及时缴费,并做好 欠费学生催缴工作。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生缴费工作主要 责任人,辅导员和班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学院将各院系学生缴费 情况纳入年度部门考核工作。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缴,学生通过微信在线方式完成缴费。
第十一条 新生应按照 “新生报到须知”要求的缴费标准、 时间和缴费方式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老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 期开学两周内缴清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 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经批准学生在校期间转 专业的,自手续办理完成之后下学期起,按照新转入专业标准缴 纳学费。学生在校期间降级的, 自手续办理完成之后下学期起, 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受处分开除学籍的,按月 结算学费及住宿费,每年按 10 个月计算,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 收取,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 天(含 15 天)以上的按一个 月收取,15 天以下的按半个月收取。
第十四条 教务处应在每月初将学生情况变动表(包括休 学、退学、降级、复学、转专业和保留学籍等)报送财务处,财 务处据此调整实际应收学费。
第四章 学费缓、减、免管理
第十五条 遭遇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 无力交纳当年学费的、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只能交纳一部分学 费,需延迟时间方能完成交费的、学生确因突遇家庭变故等原因 短期内不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的,由本人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 内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后,可以 缓缴学费、住宿费,缓缴期限不得超过 5 个月。
新生办理助学贷款的,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可缓 缴学费、住宿费。
第十六条 对无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 公牺牲人员子女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对象且家庭经济特别困 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给予全部或部分学费减 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按《高 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 236 号)办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批手续;通过全国 统一高考考入我院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按照退 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 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办理学 费减、免审批手续。
其他因特殊情况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缴纳学费困难的学 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视具体情况给予部分减、免。
第十七条 各院系根据学生申请和相应减免条件,在每学年 开学 10 个工作日提出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相应减、免金额报 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查核实后汇总上报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和 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 由财务处在收费系统中调整应收款信 息,教务处可以先给予注册,取得当年学籍,并在批准期限内享 有与足额缴费学生相同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费减免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情况受 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经查实存在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有高消 费行为等情况的,追回其减免学费。
第五章 退费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 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参军、经 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可比照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暂不退费,复 学后按所修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学 生,按退学学生的退费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全额退 费。
第二十二条 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学生不能返校上 课或提前离校返乡等情况,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按实际住宿时间退 还已缴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鉴于省财政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实际,费用退还 采取集中办理方式,原则上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第六章 欠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无任何正当理由既未申请助学贷款、又未办 理缓减免手续的学生,经催缴后仍不缴费的,视为欠费。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故欠费:
( 一)没有交纳或交清学费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缓交申请的;
( 二)提出缓交申请,但因不符合缓交条件未获批准,拒不 交清费用的;
( 三)已获学院批准缓期交纳的学生,在缓交学费期间拒不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而导致无法交清学费的;
( 四)缓交学费期满仍未交清费用且未获延期的;
(五)伪造证明材料借以拖欠学费的学生,一经查实视为恶 意欠费。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在每学期将欠费学生信息向各院系通 报。各系部在收到欠费学生名单后应及时与学生核实,督促欠费 学生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 一)学院将欠费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和其家长,自通知之日 起,一个月内须交清所欠费用。
( 二)根据《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 定》教务处暂缓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缴清学费前学习成绩不予 认定。
( 三)对未缴清学费的毕业学生,暂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 四)对未足额缴纳住宿费的学生,暂不予办理住宿手续。
( 五)取消评优、评奖、推免资格,不能享受从学生学费中 提取用于补助或资助学生的其他项目待遇。
( 六)不能享受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帮困助学措施。
( 七)不能代表学院参加各种专业技能大赛和体育比赛。
第二十七条 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一经查 实,学校给予其相关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欠费清缴与各院系包干经费下拨挂钩,以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当院系欠费率高于全院平均欠费率1% 时,则扣减该院系下一年度相关包干经费的10%。(相关包干经费包括:行政基础津贴、班主任津贴、办公费、会议差旅费、实习就业经费、学生活动经费、认识实习费、奖助学金、其他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上级规定为准。